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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调整是否要以损失作依据

时间:2026.11.0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226人
律师解析:
违约金调整一般以损失为依据。按照《民法典》,当事人既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要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此举是为补偿守约方实际损失,让守约方利益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的状态。
而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强调“过分高于”,是为防止违约金惩罚性过重,避免守约方获取不当利益。法院或仲裁机构判断“过分高于”时,会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因素,以损失为基础衡量。
由此可见,违约金调整要以损失作为重要参考,实现违约金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功能,平衡合同双方利益。若遇到违约金调整问题,当事人应保存好证明损失的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合理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后小朱违约,给小胡造成了3万元的损失。小胡要求小朱支付10万元违约金,小朱则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减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小朱与小胡约定了具体违约金数额。
2、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本案小朱违约造成小胡3万元损失,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应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以损失为基础衡量,适当减少违约金,以平衡双方利益,实现违约金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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