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起诉外地欠款人,大多要遵循“原告就被告”
管辖原则。一般是去被告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起诉;要是被告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这里被告住所地就是他的
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不算。
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属于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能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像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都可以选。不过,选择时不能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没达成
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也确定不了的,就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债权人属于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的法院也有
管辖权。
案情回顾:小许
借给外地的小李一笔钱,到了还款期限小李却未还钱。小许打算起诉小李
追讨欠款,对于该向哪个法院提起
诉讼产生了争议。小李户籍在A地,但他已在B地连续居住近两年,小许居住在C地。小许认为自己作为债权人,在C地起诉就行;而小李觉得应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在他户籍所在地A地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1、根据一般“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小李户籍在A地,但在B地连续居住近两年,B地是其经常居住地,所以B地法院有管辖权。
2、此为借款合同纠纷,如果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小许作为债权人即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C地法院也有管辖权。而且若双方有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协议选择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也可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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