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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送货再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果

时间:2026.11.0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293人
律师解析:
先送货再签合同一般是有法律效果的。法律上合同形式分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履行行为就是其他形式的典型。先送货后签合同,即便签合同时间比供货时间晚,但供货事实能说明当事人就交易达成了合意,双方用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满足合同成立要件,受法律保护。
按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先送货属于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收货物,就默认了交易,合同从对方接受货物时成立。
但先送货再签合同有风险。前期没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货物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关键内容上,容易产生分歧和纠纷。
为避免纠纷,达成交易意向后要尽早签书面合同,明确各项条款,保障双方合法权益。要是已经先供货了,要及时补签书面合同,明确确认前期供货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经营一家货物供应商店,小何是某公司采购人员。小朱应小何要求先将一批货物送至小何所在公司,之后双方才签订合同。然而在结算时,双方就货物价格产生分歧,小朱认为应按市场当时较高价格结算,小何则坚持按公司内部采购价结算。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朱先送货这一履行主要义务的行为,小何所在公司接收了货物,意味着对方对交易达成了默认,合同自对方接受货物时成立,该交易受法律保护。
2、先送货再签合同存在风险,本案中就因前期没有书面合同明确价格这一关键内容,导致双方产生分歧和纠纷。为避免此类纠纷,建议达成交易意向后尽早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项条款;若已先供货,应及时补签合同确认前期供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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