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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后买卖合同是否可免除质量责任

时间:2026.10.31 标签: 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 阅读:1231人
律师解析:
收货后,买卖合同里卖方的质量责任并非必然免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买受人收到货时,要在约定检验期内检验。要是有约定检验期,买受人得在这期间把货物数量或质量不符约定的情况告知卖方;若怠于通知,就视为货物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
要是没约定检验期,买受人要在发现或应当发现货物数量或质量不符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这个合理期限从买受人收货日起最长不超两年。不过,若货物有质量保证期,就适用质量保证期,不按两年的规定来。
就算买受人收了货,只要在规定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并及时通知卖方,卖方还是要担质量责任,像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都得承担。但要是买受人没在规定期限通知,又没证据证明卖方知道或应知道货物不符约定,卖方可能因买受人怠于通知而免担质量责任。
所以呢,收货不代表质量责任自然免除,得结合检验期限和通知情况来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购买一批货物并完成收货。小朱收货一段时间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小胡承担质量责任。小胡则认为货物已交付,自己不应再担责。双方就小朱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通知质量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双方有约定检验期,小朱应在该期限内将质量问题通知小胡,怠于通知则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若没有约定检验期,小朱应在发现质量问题的合理期限内通知,该合理期限最长不超二年,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保证期。
2、若小朱在规定期限内发现质量问题并及时通知小胡,小胡需承担修理、更换等违约责任;若小朱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且无证据证明小胡知道或应知道货物不符约定,小胡可能因小朱怠于通知而被免除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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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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