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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偿清优先债权人后再还普通债权人

时间:2026.10.3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83人
律师解析:
在债务人财产清偿债务方面,一般是先偿还优先债权人,再偿还普通债权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优先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普通债权。像有担保的债权就属于常见的优先债权,比如抵押权人、质权人对担保财产有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有担保的债权人能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来实现债权。
具体清偿顺序是,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清偿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还有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给职工的补偿金。接着缴纳所欠税款,再之后才清偿普通债权。
要注意,只有优先债权全部清偿后,剩余财产才用于清偿普通债权。要是债务人财产在清偿优先债权后没剩余了,普通债权就可能无法得到清偿。所以,债权人在交易时,若条件允许,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自己的债权能优先受偿。

案情回顾:

小何因经营需要向小许借了一笔钱,小许未要求担保,此为普通债权。同时,小何向小丽借款并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小丽拥有有担保的优先债权。后来小何经营不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小许和小丽都要求小何还钱,这就引发了两人之间关于清偿顺序的争议,是先还小许的普通债权还是先还小丽的优先债权。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优先债权是指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债权。小丽的债权有房产抵押担保,属于优先债权,小许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2、当债务人小何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首先应保障优先债权的清偿。若小何的财产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职工相关费用及所欠税款后,应先让小丽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只有在优先债权全部得到清偿后,剩余财产才会用于清偿小许的普通债权。若清偿优先债权后无剩余,小许的普通债权可能无法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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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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