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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该怎么确定

时间:2026.10.30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117人
律师解析:
特殊作品著作权归属确定方式如下:
对于职务作品,通常著作权归作者,但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不过,有两种情况例外,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一种是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且由单位担责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另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单位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若合同未明确或未订立合同,著作权归受托人。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合作作品可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能侵犯整体著作权;若不可分割使用,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协商不成且无正当理由时,任何一方不能阻止对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制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有署名权,还能按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报酬。
建议大家在涉及这些特殊作品时,明确著作权归属,签订清晰的合同,避免纠纷。若遇到问题,可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回顾:

小朱受单位委托设计一款产品设计图,工作期间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单位也承担相应责任。设计完成后,小朱认为自己是作者应享有该设计图的著作权;而单位则认为按规定著作权应归单位。与此同时,小何和小许合作创作了一部可分割使用的文学作品,小何将自己创作部分授权他人使用,小许认为小何侵犯了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设计产品设计图这一情况,因其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依据相关规定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所以单位主张合理。
2、对于小何和小许的合作作品,因是可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需看小何授权行为是否侵犯整体著作权,若未侵犯,其行为合法;若侵犯,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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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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