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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情况下未成年该怎么判

时间:2026.10.29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991人
律师解析:
在诉讼离婚里,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判决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随母亲生活。不过,要是母亲有这些情况,子女可随父亲生活:母亲患有一直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其他重病,子女不宜和她一起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履行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跟自己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没办法随母亲生活。
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都想让孩子跟自己生活,有这些情况的一方可优先被考虑: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跟着他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好;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跟着他生活对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一直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其他重病,或者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和子女一起生活。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会考虑其真实意愿。另外,法院还会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来确定抚养权归属。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者全部。至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诉讼离婚,二人育有一女小静,今年7岁。小朱已做绝育手术,且小静长期随小朱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而小胡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双方就小静的抚养权产生争议,均要求小静随自己生活。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予优先考虑,小朱已做绝育手术符合该情形。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也可优先考虑,小静长期随小朱生活,改变环境不利其成长,小朱更适合抚养。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小胡患有此类疾病,因此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小静的抚养权应判给小朱,小胡需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可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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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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