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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达到既遂需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6.10.27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93人
律师解析:
行贿罪指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判定行贿罪既遂,有以下要点。
先说主观方面,行为人得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既包含非法利益,也包括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里谋取竞争优势的利益。要是主观上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那就不构成行贿罪既遂。
再说客观方面,行为人要实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给予方式可以是直接给,也能通过他人间接给。而且财物得实际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控制。要是只是承诺给但没实际交付,通常不算既遂。
判定既遂通常看行贿行为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财物交给国家工作人员,对方接受了,行贿行为就完成了,行贿罪也就达到既遂状态,不管行贿人有没有实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
比如,有人为让项目顺利获批给官员财物,官员收下了,即便后来项目没获批,行贿罪也已经既遂。遇到这类情况,要及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主动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同时,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案情回顾:

小朱为了能在一工程项目投标中获得竞争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小胡向负责该项目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小丽送了一笔财物。小丽收下了财物,但最终小朱的项目未获批。小朱认为自己项目没获批就不算行贿既遂,而司法机关认定其构成行贿罪既遂,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方面看,小朱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其为在项目投标中获得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符合行贿罪对主观故意的要求。
2、从客观方面讲,小朱通过小胡将财物实际交付给了国家工作人员小丽,小丽也接受了财物,行贿行为已经完成。行贿罪既遂判定是依据行贿行为是否完成,而非行贿人是否实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所以小朱构成行贿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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