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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26.10.26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1040人
律师解析:
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提起需满足一定条件。
在主体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起该诉讼。
程序上,需先履行前置程序。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股东要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监事有此类行为,股东则应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当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会使公司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可直接提起代表诉讼。
诉讼对象包括两类。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二是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导致公司受损的情形。股东提起诉讼时,要证明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且自身权益因公司受损间接受影响。
股东若碰到上述情况想维权,要留意自己是否符合主体条件,在程序上先做好前置请求,紧急时可直接起诉,同时要保存好相关证据。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连续一百九十日持有公司股份的1.5%。他发现公司董事小胡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与他人签订不合理合同,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小朱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监事会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行动。小朱认为情况紧急,若不立即诉讼公司利益将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于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小胡则辩称小朱无权提起。

案情分析:

1、主体方面,小朱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九十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1.5%股份的股东,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条件。
2、程序上,小朱已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未行动,且小朱认为情况紧急,符合可直接提起代表诉讼的程序要求。
3、诉讼对象上,小胡作为董事执行职务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属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对象范围。同时小朱因公司受损间接影响自身权益,其提起诉讼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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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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