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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家企业名抢注商标会有什么后果

时间:2026.10.24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1138人
律师解析:
用别家企业名抢注商标有多种法律后果。
如果别家企业的名称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抢注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抢注。根据《商标法》,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商标注册日起五年内,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要是恶意注册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其专用权自始不存在。
这种抢注行为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擅自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让人误以为和他人商品有关联,属于不正当竞争。被侵权企业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定,若实际损失难算,可按侵权人获利确定。
情节严重的抢注行为会受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超五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若遇到商标被抢注情况,可在规定时间内请求宣告商标无效,也可追究不正当竞争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发现小丽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便抢先使用其企业名去注册了商标。小丽得知后,认为小许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小丽希望维护自身权益,解决小许抢注商标一事。

案情分析:

1、依据《商标法》,小丽作为在先权利人,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若小丽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不受五年时间限制。一旦商标被宣告无效,小许的商标专用权将视为自始不存在。
2、小许的抢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小丽有权要求小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小丽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定,难以计算的,按小许侵权获利确定。
3、若小许情节严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若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可并处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或无违法经营额,可并处二十五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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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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