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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公共场所拍照不侵犯肖像权

时间:2026.10.21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495人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典》,在公共场所拍照,下面几种情况通常不侵犯他人肖像权。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不侵权。像课堂上讲师为讲解摄影构图知识,用在公共场所拍的公开人物肖像教学。
实施新闻报道时,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合理合法。新闻媒体报道公共场所事件,为呈现全貌难免拍到人物肖像,这算合理使用。
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没问题。比如公安机关追捕嫌犯,在公共场所拍画面公布用于缉拿。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不构成侵权。像拍城市风景照,行人入镜是为展示环境,不以人物肖像为重点。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也是被允许的。比如宣传交通安全,拍闯红灯行人警示大家。

案情回顾:

小胡是一名摄影爱好者,同时也是一名法律课程的老师。他在街头拍摄照片,并将部分已公开的照片用于给学生进行摄影构图教学讲解。小许认为小胡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小许觉得即便照片公开,小胡未经允许使用也属侵权,而小胡认为自己是为教学使用,不构成侵权。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不侵犯他人肖像权。小胡将已公开的照片用于摄影构图教学讲解,属于课堂教学使用,在合理范围内。
2、所以,小胡的行为并未侵犯小许的肖像权,小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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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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