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坐牢的人由于人身自由受限,没办法实际履行
抚养孩子的义务,
孩子抚养权归属往往会变更。
要是孩子父母之前对
抚养权有约定,一方坐牢后,另一方能
向法院起诉,请求
变更抚养权,通常法院会支持。这是因为法院判定
抚养权归属,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坐牢的一方没办法陪伴、照顾孩子成长,不具备
抚养条件。
要是孩子父母都不适合抚养孩子,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
抚养义务,可以
争取孩子抚养权。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也有
扶养义务。
要是其他亲属都没能力抚养孩子,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等会承担临时
监护责任。遇到这类情况,相关人员可依据自身情况,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孩子
抚养权问题,保障孩子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育有一子小许。小朱因
犯罪入狱服刑,人身自由受限无法实际履行抚养小许的义务。此前小朱和小丽就小许抚养权有约定归小朱,但现在小丽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同时小朱的父母认为自己有负担能力,也想争取小许的抚养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小朱坐牢无法陪伴、照顾小许成长,不具备抚养条件,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小丽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2、若小朱和小丽均不适合抚养小许,小朱的父母作为祖父母,在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他们
争取抚养权有法律依据。若其他亲属都没能力抚养,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等会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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