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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持续审理中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6.10.18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012人
律师解析:
执行案件不同于“审理”,是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可这样处理:
申请执行人要和执行法院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执行进展。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像隐匿的房产、车辆等,要尽快告知法院,帮助法院执行。同时留意法院执行措施是否落实,若法院未及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操作,可按规定要求其履职。
要是被执行人觉得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法院会在规定时间内审查,若理由成立,会裁定撤销或改正;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若被执行人对裁定有异议,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双方当事人还能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债务履行方式、期限等。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能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的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小朱作为申请执行人,发现小胡名下有隐匿车辆,便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但法院未及时采取查封措施。小胡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小胡不服,欲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同时,小朱与小胡也有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意向。

案情分析:

1、申请执行人小朱密切与执行法院沟通,发现被执行人小胡新的财产线索及时提供,且关注法院执行措施并有权在法院未及时执行时要求其履行职责,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被执行人小胡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有权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裁定不服还可申请复议,是其法定权利。
3、双方当事人小朱和小胡可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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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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