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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持续审理中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6.10.18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012人
律师解析:
执行案件不同于“审理”,是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可这样处理:
申请执行人要和执行法院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执行进展。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像隐匿的房产、车辆等,要尽快告知法院,帮助法院执行。同时留意法院执行措施是否落实,若法院未及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操作,可按规定要求其履职。
要是被执行人觉得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法院会在规定时间内审查,若理由成立,会裁定撤销或改正;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若被执行人对裁定有异议,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双方当事人还能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债务履行方式、期限等。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能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的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小朱作为申请执行人,发现小胡名下有隐匿车辆,便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但法院未及时采取查封措施。小胡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小胡不服,欲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同时,小朱与小胡也有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意向。

案情分析:

1、申请执行人小朱密切与执行法院沟通,发现被执行人小胡新的财产线索及时提供,且关注法院执行措施并有权在法院未及时执行时要求其履行职责,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被执行人小胡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有权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裁定不服还可申请复议,是其法定权利。
3、双方当事人小朱和小胡可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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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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