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主动
退款不一定就不会被认定
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就构成受贿罪。判断是否构成该罪,关键看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对于主动退款的情况需区别对待。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收下财物后及时主动退还,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比如当场难以拒绝先收下,事后马上退还,就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受贿罪。这是因为
行为人没有将财物占为己有的想法。
但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收了财物,已经为他人谋利,或者长时间占有财物,后来因为自己或与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为掩盖
犯罪才退款,就算是主动退款,依然会被认定为受贿罪。这种情形下,受贿行为已经完成,退款只是事后补救,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因此,不能单纯认为主动退款就不会构成受贿罪,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的
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建议国家工作人员保持廉洁自律,避免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财物,一旦不慎收受,应及时退还,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小许是国家工作人员,小胡为谋取项目合作上的利益,送了一笔钱给小许,小许收下。一段时间后,与小许受贿有关联的人被查处,小许担心事情败露,主动将钱退还给小胡。小胡认为小许已退款不应被认定为受贿,而相关调查部门认为即便小许退款,其受贿行为可能已构成。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判断是否构成该罪的核心在于有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2、在本案例中,若小许收受财物后在较长时间内占有,且已为小胡谋取了利益,之后因关联人被查而退款,这属于事后补救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若小许一开始主观就无受贿故意,只是当场难拒而收,事后马上退还,则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受贿。所以小许是否构成受贿罪需结合具体事实、主观故意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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