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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的营运车辆有无停运损失

时间:2026.10.17 标签: 损害赔偿 运输损害 阅读:852人
律师解析:
营运车辆负主要责任时,通常会有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指的是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不能开展相应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合理损失。
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维修期间不能投入运营,车主无法获得原本运营可得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损失就是合理的停运损失。
就算车辆负主要责任,也有权主张对方责任部分造成的停运损失。不过,主张停运损失要证明停运损失和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且停运损失数额合理。一般可通过运营合同、收入流水、停运时间证明等确定具体损失金额。
要是双方就停运损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受损方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主张权利,让对方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停运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驾驶的营运车辆与小胡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小朱承担主要责任。小朱的营运车辆在维修期间无法投入运营,失去了原本可通过运营获得的收入。小朱要求小胡赔偿部分停运损失,但小胡认为小朱负主要责任,不应向自己索赔,双方就停运损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维修期间的停运收入损失属于合理的停运损失。即便小朱承担主要责任,其仍有权利主张因小胡责任部分造成的停运损失。
2、小朱主张停运损失,需证明停运损失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停运损失数额具有合理性,可通过提供运营合同、收入流水、停运时间证明等来确定具体数额。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小朱可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小胡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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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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