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管辖权异议和质证一般不能同时开展。管辖权异议,指的是
当事人觉得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
管辖权,从而向受诉法院提出不服其
管辖的意见。按照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若对管辖权有异议,要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提出来。法院会审查管辖权异议,要是异议成立,就裁定把
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是不成立,就裁定驳回。
质证是在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围绕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及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的过程,一般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
从程序设置目的来说,管辖权异议解决的是法院有没有权力审理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质证则是围绕案件实体事实认定进行的。它们在时间和功能上相互独立,有不同的程序要求和审查重点。
所以,通常法院会先处理管辖权异议,等管辖权确定之后,再进入案件实体审理,进行质证等环节。当事人遇到管辖权异议问题,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对于质证,要在法庭调查阶段积极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质疑和辩驳。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胡要求偿还借款,小胡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然而,在后续庭审中,小胡又试图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对小朱提供的借款证据进行质证。小朱认为应先处理管辖权问题,不应此时质证,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而提出的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会审查并作出裁定。本案中小胡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程序规定。
2、质证是在庭审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管辖权异议是解决法院审理权的程序性问题,质证是围绕实体事实认定。两者时间和功能独立,通常法院应先处理管辖权异议,确定管辖权后再进行质证等实体审理环节。所以小胡不应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同时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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