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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侵权行为中,该如何界定侵权时间

时间:2026.10.12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阅读:813人
律师解析:
界定持续侵权行为的时间,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侵权行为的起始时间,一般是侵权人开始实施侵权行为的时刻。以知识产权侵权为例,若有人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从其首次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时,侵权行为就开始了。
侵权行为的终止时间,通常是侵权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管是侵权人主动停止,还是在权利人主张权利、受到行政或司法干预后停止,停止那一刻就是终止时间。
但实际界定没那么简单。要是侵权行为呈间歇性,就要判断是否构成持续性侵权。如果虽有间断,但本质是同一侵权意图的延续,仍算持续侵权,侵权时间从首次实施到最后一次实施。
计算侵权时间时,证据问题也得考虑。权利人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像合同、票据、监控录像等。证据不足的话,可能影响对侵权时间的准确界定。
所以,界定持续侵权行为的时间,要结合具体案情,依据证据,综合判断侵权行为的起始、终止以及是否具有持续性。

案情回顾:

小许发现小朱擅自使用其商标进行商品销售,小许认为小朱从半年前就开始侵权且至今仍在持续。小朱则称自己只是在几个月前偶尔用了几次该商标,并非持续侵权。双方就侵权起始和终止时间以及是否为持续侵权产生争议,小许拿出部分合同和票据作为证据,但小朱认为证据不充分。

案情分析:

1、侵权行为起始时间一般以侵权人开始实施侵权行为时刻为准,本案中小许若能证明小朱首次在商品上使用其商标的时间,该时间即为侵权起始时间。
2、侵权行为终止时间通常是侵权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若小朱主动停止或在小许主张权利后停止,停止那一刻为终止时间。
3、若小朱的侵权行为虽有间断但本质是同一侵权意图的延续,应认定为持续侵权,侵权时间从首次实施至最后一次实施。
4、小许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起始和终止时间,证据不足会影响对侵权时间的准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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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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