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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法定最小立案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6.10.1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458人
律师解析:
诽谤罪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它属于自诉案件,通常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除外。诽谤罪不存在“法定最小立案标准”的说法,但有入罪标准。
符合以下情形,会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其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其二,把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成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再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出现这些情形就属于“情节严重”,会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遇到他人诽谤,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比如网络上的相关信息、聊天记录等。要是符合上述入罪和情节严重的标准,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同事,两人存在竞争关系。小朱为了打击小胡,捏造了小胡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虚假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大肆散布。该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了六千次,小胡因此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出现精神失常症状。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小朱则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小朱的行为符合这一情形。
2、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小朱散布的诽谤信息点击、浏览次数达六千次,且造成小胡精神失常,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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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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