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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能够提起诉讼解散公司

时间:2026.10.09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解散 阅读:827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定情形下股东可起诉解散公司。当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让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具体有这些情形: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没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致使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因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长期无法召开会让公司决策机制瘫痪。股东表决达不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比例,连续两年以上无法作出有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这会影响公司正常决策与运营。公司董事长期有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导致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董事矛盾无法调和会不利公司管理。还有经营管理出现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况。
不过要注意,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损,或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清算等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会受理。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公司已持续两年多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境。小朱认为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小李和小胡则认为不应解散公司,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小朱持有40%的股份,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2、股东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而若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小朱以公司持续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困难为由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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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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