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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名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6.10.0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328人
律师解析:
诽谤罪指的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严重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要认定诽谤罪名成立,得满足以下条件:
客体上,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犯罪对象为自然人。
客观方面,行为人要实施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的行为,且该行为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和名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里的捏造是无中生有制造虚假事实,散布是将其在社会上公开扩散。所散布的虚假事实得能对他人人格、名誉造成贬损。情节严重的情况包括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主体上,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此罪。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清楚自己散布的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也知道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还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要是行为人把虚假事实当成真实的加以扩散,或者虽捏造事实但无贬损他人名誉的故意,就不构成诽谤罪。
如果遭遇诽谤,被侵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平时要注意保留证据,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工作产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故意捏造小胡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虚假事实,并在公司同事间大肆散布。这些虚假信息迅速传播,导致小胡在公司的名誉受损,工作也受到严重影响,小胡为此精神极度痛苦。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而小朱则称自己只是随口说说,并非故意。

案情分析:

1、从客体要件看,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小胡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犯罪对象为自然人小胡,符合诽谤罪的客体要求。
2、客观方面,小朱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的行为,且该虚假事实足以贬损小胡的人格和名誉,导致小胡工作受影响、精神痛苦,情节严重,满足客观方面要件。
3、主体上,小朱作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构成此罪。
4、主观方面,小朱是为报复小胡而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明知会损害小胡名誉还希望结果发生,具有故意。因此,小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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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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