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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纠纷有专属管辖,另约管辖是否有效

时间:2026.10.0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179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动产纠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有强制性和排他性,是特定法院对特定案件的管辖,不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因此,不动产纠纷中当事人另行约定管辖法院的协议无效。这里的不动产纠纷包括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发的物权纠纷,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要是当事人就不动产纠纷签了管辖协议,由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法院会认定协议无效,把案件移送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
所以,遇到不动产纠纷,当事人得按专属管辖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这样能避免管辖协议无效带来的麻烦,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房屋产权确认问题产生纠纷,小朱依据管辖协议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小胡则认为应按照法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且专属管辖排除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本案中涉及房屋产权确认问题,属于不动产纠纷。
2、小朱和小胡签订的管辖协议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该协议无效。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当事人在涉及不动产纠纷时,应遵循专属管辖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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