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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诽谤罪需要怎样的条件

时间:2026.10.07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435人
律师解析:
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说说构成诽谤罪的条件。
从主体上看,一般主体就能构成。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此罪。
主观方面得是故意。行为人要明知自己散布的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也清楚自己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还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且情节严重。捏造事实就是无中生有、凭空造假;散布是用语言或文字扩散捏造的事实,让众人知晓。“情节严重”包括多次诽谤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导致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后果。
要注意,诽谤罪通常是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果遭遇诽谤,被侵权人可收集证据去法院起诉。要是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司法机关会主动介入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工作产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故意捏造小胡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虚假事实,并在公司内部大肆散布。公司同事们听闻后对小胡议论纷纷,小胡的名誉受到极大损害,精神压力剧增,一度产生自杀念头。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将其告上法庭,小朱则辩称自己只是开玩笑。

案情分析:

1、从主体要件看,小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诽谤罪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明知会损害小胡名誉且希望该结果发生,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小胡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4、客观方面,小朱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的行为,且导致小胡精神受严重影响,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
5、诽谤罪一般告诉才处理,本案不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应由小胡自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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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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