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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阶段能不能对其提出异议

时间:2026.10.02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231人
律师解析:
在保全阶段,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或避免财产受损,依申请或职权对当事人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措施。
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觉得保全裁定执行行为违法,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法院会在收到异议后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就裁定撤销或改正;若不成立,裁定驳回。
被保全人若对保全裁定不服,能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裁定执行不停。法院审查后,认为复议申请合理,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认为无理,就驳回申请。
提出异议时,要明确指出保全行为违法之处,还要提供证据支持。通过合法途径提异议,能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让保全措施依法、公正实施。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依小朱申请对小胡的一批货物进行财产保全。小胡认为法院的保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在保全阶段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法院保全的货物超出了争议标的范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同时,小胡对保全裁定不服,还申请了复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小胡认为法院保全货物超出争议标的范围,提出书面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2、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法院会对小胡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若有理则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无理则驳回申请。小胡提出异议时明确指出保全行为违法之处并提供证据,有助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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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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