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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时过错相抵该怎么去适用

时间:2026.10.01 标签: 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 阅读:1441人
律师解析:
产品侵权中的过错相抵,是指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时,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那么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过错相抵有前提条件,一是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二是受害人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像受害人故意不按产品使用说明操作而导致损害,或者因疏忽没注意产品警示标志而受损,都属于这种情况。
适用规则要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要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不承担责任。比如受害人明知产品有缺陷,还故意利用该缺陷造成自身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就不用赔偿。但如果受害人只是一般过失,而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重大过失,就不能过多减轻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在举证责任上,加害人需要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而且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虽有过错,但该过错和损害结果没有因果联系,就不能适用过错相抵。例如产品缺陷导致爆炸,受害人虽未正确存放产品,但爆炸不是因存放问题引起,就不能减轻生产者的责任。遇到产品侵权纠纷时,双方应积极收集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购买了一款产品,使用过程中因产品缺陷受伤。产品生产者认为小许在使用时未按产品使用说明操作存在过错,应减轻自身赔偿责任。小许则称未按说明操作是疏忽,且损害主要是产品缺陷导致。双方就赔偿责任是否减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适用前提来看,该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小许损害,小许未按说明操作属于有过失,符合产品侵权过错相抵的适用前提。
2、从适用规则分析,小许只是一般过失,若产品生产者存在重大过失,不能过多减轻其赔偿责任。
3、举证责任上,生产者需证明小许存在过错,且小许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若小许未按说明操作与损害结果无因果联系,就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减轻生产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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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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