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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状况下能够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时间:2026.09.30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812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认定侵犯肖像权有这些要件。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重要人格权利,本人能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是侵犯肖像权的关键。要是没经过本人同意就擅自实施相关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像商家未经允许用他人照片做商业广告宣传,就属于这种情况。
以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才会被认定侵权,但现在民法典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侵权。只要未经同意,对他人肖像进行丑化、污损,或者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侵害他人肖像权,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恶意把他人照片PS成恶搞图片并传播。
不过,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都属于合理使用。
要是肖像权被侵犯,肖像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案情回顾:

小朱发现小胡在社交媒体上恶意将自己的照片PS成恶搞图片并广泛传播,小朱认为小胡侵犯了其肖像权,要求小胡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小胡则称自己未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认定侵犯肖像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必要条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对他人肖像进行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小胡未经小朱同意,将其照片PS成恶搞图片并传播,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2、小胡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合理使用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肖像,以及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所以小朱有权要求小胡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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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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