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仲裁精选解答 > 仲裁管辖约定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仲裁管辖约定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时间:2026.09.28 标签: 诉讼仲裁 仲裁 阅读:1346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以下情形会导致仲裁管辖约定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定范围。仲裁可处理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若约定此类纠纷仲裁,管辖约定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这类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实施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所订仲裁协议自然无法律效力。
3.一方胁迫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受胁迫方并非真实意愿表达,违背了仲裁协议需双方自愿的原则,这种情况下的管辖约定不具效力。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明确的仲裁委员会是仲裁协议有效的必要条件,无法确定仲裁委员会,约定就会无效。
若遇到仲裁管辖约定无效的情况,当事人可重新协商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合同,约定若发生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后来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小朱发现合同约定的仲裁事项包含了继承纠纷,且仲裁协议未明确仲裁委员会,双方也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同时,小胡签订合同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朱认为该仲裁管辖约定无效,小胡则认为有效,双方因此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只能处理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继承纠纷不在仲裁范围内,所以此仲裁管辖约定涉及超出法定仲裁范围的事项,应属无效。
2、小胡签订合同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实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3、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双方达不成补充协议,明确的仲裁委员会是仲裁协议有效的必要条件,因此该仲裁管辖约定也无效。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