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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时间:2026.09.2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50人
律师解析: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包含两个罪名,分别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是关键构成要件。“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等创造淫秽物品的行为;“复制”是仿造已有淫秽物品;“出版”是通过合法或非法出版单位向社会发行;“贩卖”是销售淫秽物品;“传播”是通过播放等方式让淫秽物品流传。根据司法解释,向他人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等25至50张(盒)以上,就可能构成此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方式有播放、出借等。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传播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比如多次传播、传播对象众多等。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这两个罪名,要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故意、行为方式、传播范围、获利情况等因素。对于淫秽物品的认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物品内容、表现形式等,判断是否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内容。
建议大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活动。若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案情回顾:

小朱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生产、录制等方式制作了一批淫秽影碟,随后在市场上进行贩卖。小胡未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在朋友间出借淫秽书籍。小朱的贩卖行为达到了向他人贩卖淫秽影碟25张以上的数量标准,小胡的出借行为涉及传播对象众多,二人的行为均被他人举报。

案情分析:

1、小朱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了制作和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且贩卖数量达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其行为符合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2、小胡未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出借淫秽书籍,传播对象众多,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认定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传播范围、获利情况等因素,并依据相关规定判断物品是否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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