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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破产重整期申报债权应怎么处理

时间:2026.09.22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270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若没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能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不过,之前已完成的分配,不会再给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补充分配。而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破产重整程序里,没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要是债权人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没能如期申报债权,在障碍消除后的规定期限内,能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时,要提交相关证据,以此证明债权的存在和金额。法院会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若债权得到确认,债权人可在后续分配中按规定获得清偿。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债权申报期限,避免错过申报时间。若确实无法按时申报,要尽快补充申报并准备好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院确定了债权申报期限。小胡作为债权人,因疏忽未在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小胡补充申报债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他债权人对小胡补充申报债权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再对其分配。同时,小许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小胡要求行使权利也遭其他债权人反对。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小胡虽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小胡承担。
2、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小胡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若小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申报债权,在障碍消除后的规定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法院会对小胡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若债权得到确认,小胡在后续分配中按规定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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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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