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
债权人若没在法院确定的
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能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不过,之前已完成的分配,不会再给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补充分配。而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在
破产重整程序里,没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要是债权人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没能如期申报债权,在障碍消除后的规定期限内,能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时,要提交相关
证据,以此证明债权的存在和金额。法院会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若债权得到确认,债权人可在后续分配中按规定获得清偿。建议债权人及时关注债权申报期限,避免错过申报时间。若确实无法按时申报,要尽快补充申报并准备好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公司进入
破产程序,法院确定了债权申报期限。小胡作为债权人,因疏忽未在该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小胡补充申报债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他债权人对小胡补充申报债权提出异议,认为不应再对其分配。同时,小许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小胡要求行使权利也遭其他债权人反对。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小胡虽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小胡承担。
2、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小胡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若小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申报债权,在障碍消除后的规定期限内,可向人
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法院会对小胡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若债权得到确认,小胡在后续分配中按规定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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