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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是不允许提起诉讼的

时间:2026.09.20 标签: 诉讼仲裁 受理范围 阅读:1433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几种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况。
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会受理。起诉要满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等条件,只要有一条不满足,就不能提起诉讼
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除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外,法院不予受理。这么规定是为了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防止当事人重复诉讼。
依照法律,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该期限内起诉,法院不予受理。比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一般不得提出离婚,不过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已经仲裁机构仲裁并生效的纠纷,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这体现了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
要是不确定能不能起诉,可以向律师咨询,也可以向法院立案庭了解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小朱准备起诉时,发现小胡身份信息不明确。同时,小许曾就与小丽的纠纷经法院判决且已生效,小许又想再次起诉小丽。另外,小何是男方,在女方小静怀孕期间欲提出离婚。还有小李与他人的纠纷已经仲裁机构仲裁生效,小李又想向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

1、小朱起诉小胡因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会受理。因为起诉需有明确被告等条件,不满足任何一条都无法提起诉讼。
2、小许就已生效判决的案件再次起诉,除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外,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为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
3、小何在小静怀孕期间提出离婚,若不属于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法院不予受理。
4、小李就已仲裁生效的纠纷再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体现了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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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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