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抵消权能通过约定排除。按照《
民法典》,
当事人互负
债务,若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能把自己的债务和对方的到期
债务抵销,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算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经
协商一致也能抵销。
从法律原理讲,意思自治是
民法基本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当事人能自由约定是否排除抵消权。比如在合同里明确写“双方互不享有抵消权”这类条款,该约定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要按约定履行,不能随意主张抵消权。
但要留意,要是排除抵消权的约
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这个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并且,若约定存在显失公平等
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在法定期间内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撤销该约定。所以,当事人在约定排除抵消权时,要充分考虑约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因约定不当带来法律风险。在
签订合同前,最好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互不享有抵消权”。之后小朱和小胡互负债务,小朱认为即使有约定,根据法律自己仍有抵消权,于是主张将自己的债务与小胡的到期债务抵销,小胡则坚持按合同约定,不同意抵销,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小朱和小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抵消权,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小朱不能随意主张抵消权。
2、若排除抵消权的约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该约定可能无效。若约定存在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在法定期间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约定。但本案未提及存在这些情况,所以目前应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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