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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时间跟误工时间需一致不

时间:2026.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361人
律师解析:
伤残鉴定时间误工时间不用保持一致。
伤残鉴定时间指的是在人身损害发生后,确定受害人伤残等级的时间点。通常在治疗结束、伤情稳定后开展,目的是明确因伤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从而计算残疾赔偿金赔偿项目。
误工时间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时间范围。误工时间一般依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来确定,像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等,这些能证明受害人因伤需要休息的时长。要是存在争议,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明确。
二者本质和确定依据差异明显。伤残鉴定时间着重评定伤残程度,误工时间关注受害人因伤不能工作的时长。在实际中,误工时间可能包含伤残鉴定前的一段时间。就算伤残鉴定完成了,如果受害人还因伤持续误工,误工时间还能接着算。所以,没必要让伤残鉴定时间和误工时间保持一致。

案情回顾:

小朱因意外受伤,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了伤残鉴定。小朱要求赔偿时,赔偿方认为伤残鉴定时间与误工时间应一致,只愿赔偿伤残鉴定前的误工损失。而小朱认为自己在伤残鉴定后仍因伤无法工作,误工时间应继续计算,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伤残鉴定时间是确定受害人伤残等级的时间节点,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目的是确定身体功能障碍程度以计算残疾赔偿金等。误工时间是受害人因伤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时间区间,通常依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有争议时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
2、二者本质和确定依据不同,伤残鉴定侧重于评定伤残程度,误工时间关注因伤无法工作的时长。实践中,误工时间可能涵盖伤残鉴定前的时间,伤残鉴定后若仍误工,误工时间可继续计算,所以二者无需一致,小朱的主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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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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