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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约定禁转股权、退股有无效力

时间:2026.09.17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102人
律师解析:
公司股东约定禁转股权、退股的条款,效力判定要分情况。
先说禁止股权转让的约定。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所以,股东在公司章程里约定禁止股权转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有效,这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尊重股东意思自治。但要是该约定不合理地限制了股东基本权利,像完全剥夺股东转让股权的可能,就可能被认定无效。
再说禁止退股的约定。股东出资后,出资财产变为公司财产,股东不能随意抽回出资。不过在法定情形下,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比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等。若股东约定禁止退股,不影响法定退股情形的适用。要是该约定排除了法定退股情形,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总体来说,股东约定禁转股权、退股,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不合理限制股东基本权利时有效,反之可能无效。遇到这类问题,股东要仔细查看约定是否合法合理,若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他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禁止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同时禁止股东退股。后来小朱因个人原因想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小许,遭到小李和小胡反对;小朱又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配利润为由要求退股,也被拒绝。小朱认为约定无效,遂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禁止股权转让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不合理限制股东基本权利通常有效。此约定若未不合理限制小朱权利则有效,若完全剥夺其转让可能性则可能无效。
2、对于禁止退股的约定,股东出资后不能随意抽回出资,但法定情形下可请求公司收购股权。该约定不影响法定退股情形适用,若排除法定情形则可能无效。小朱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分配利润要求退股属法定情形,此约定若排除该情形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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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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