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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诈骗案,立案按什么标准

时间:2026.09.16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376人
律师解析:
出借银行卡被用于诈骗,可能涉及两个罪名,分别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面说说这两个罪名的立案标准
先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要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就要立案追诉。给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再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通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就会立案追诉。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能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这个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建议大家不要随意出借自己的银行卡,若不小心涉及此类案件,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积极配合调查。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小胡,小胡利用该卡进行诈骗活动。小朱称自己并不知晓小胡会用卡诈骗,而警方调查发现,该银行卡为三个以上诈骗对象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三十万元。小朱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且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追诉。本案中,小朱出借的银行卡满足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这两个条件。
2、虽然小朱称不知小胡用卡诈骗,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明知”,若有证据表明小朱应当知道小胡的犯罪行为,小朱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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