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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场合进行特定拍摄是否侵犯肖像权

时间:2026.09.15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078人
律师解析:
公众场合特定拍摄是否侵犯肖像权,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有肖像权,能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在一定载体上反映出的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有些拍摄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比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
若拍摄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把拍摄的肖像用于营利目的,像商业广告、产品宣传等,或者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就构成侵权
总之,公众场合特定拍摄是否侵权,关键在于拍摄目的、使用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取得肖像权人同意。建议拍摄者在拍摄前先征得对方同意,使用肖像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若遇到肖像权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在公众场合拍摄了小胡的照片。小胡认为小朱侵犯了其肖像权,要求小朱删除照片并赔偿损失。小朱则称自己拍摄照片是为个人学习使用,并未用于营利,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判断公众场合特定拍摄是否侵犯肖像权,需看拍摄目的、使用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取得肖像权人同意。
2、若拍摄是为个人学习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等符合法定条件的行为,则不构成侵权。本案中小朱称拍摄为个人学习使用,若属实则不侵权;若小朱未经小胡同意将照片用于营利目的或有丑化等侵害行为,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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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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