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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已见报发表,还可在期刊上发表不

时间:2026.09.15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033人
律师解析:
技术成果在报纸发表后,一般不能再在期刊发表,这关乎著作权和学术规范。
从著作权方面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公开发表后,除非另有约定,作者的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报纸发表属于公开发表,此时发表权已行使。若再在期刊发表,可能侵犯报社的独家发行、传播等权益。
学术规范上,期刊通常要求避免“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期刊希望发表原创且未公开发表过的内容,已在报纸发表的技术成果再投期刊,会被认为不符合投稿规则,可能不被接收。
但要是对已发表的技术成果做了实质性修改、补充,形成新内容和价值,且能证明与之前发表的有显著差异,同时和相关方(如报纸)无禁止约定,就有可能在期刊发表。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技术人员,他将自己的技术成果在报纸上发表。之后,小朱又想把该成果投到某期刊。期刊以该成果已在报纸发表,不符合“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的规则拒绝了小朱。小朱认为自己对成果进行了修改补充,应该可以再在期刊发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著作权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品公开发表后作者发表权通常仅能行使一次,报纸发表属公开发表,若再在期刊发表可能侵犯报社相关权益。
2、从学术规范看,期刊有避免“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的要求,若成果已在报纸发表,期刊有权拒绝接收。但如果小朱能证明对成果进行了实质性修改补充,形成新内容和价值,且与报纸无禁止约定,是有可能在期刊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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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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