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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把借条抵押给公司

时间:2026.09.1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34人
律师解析:
借条是债权凭证,在特定情形下能质押给公司,而非抵押。抵押针对不动产或动产等有体物,借条体现的是债权,适用质押规则。
债权人把借条代表的债权质押给公司,要保证债权合法有效,没有权利瑕疵。按法律规定,以债权出质,当事人要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要是债权的债务人债权转让有特别约定,像约定债权不得转让,质押行为可能无法实现。而且,出质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债权质押事宜,不然质押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若出质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公司作为质权人有权就该债权优先受偿。不过,实现质权的方式要遵循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债权人在质押前,仔细审查债权情况,确保债权无瑕疵。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按规定完成交付或登记手续。出质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债权质押事宜,避免质押对债务人无效。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也要依法进行,保障债务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持有一张小李出具的借条,代表对小李的合法债权。小朱为向小何所在公司借款,欲将该借条所代表的债权质押给公司。小何认为借条不能质押只能抵押,双方产生争议。同时,小李曾与小朱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小朱未通知小李债权质押事宜就与小何所在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交付借条。后小朱到期无法履行债务,公司欲实现质权。

案情分析:

1、借条体现的是债权,适用质押规则而非抵押,小何认为只能抵押的观点错误。
2、因小李与小朱约定债权不得转让,该质押行为可能无法实现。
3、小朱未通知债务人小李债权质押事宜,此质押对小李可能不发生效力。
4、若质押有效,小朱到期无法履行债务,公司作为质权人有权就该债权优先受偿,但实现质权方式需遵循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小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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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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