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普通
有限责任公司跑路,
追债时能否
起诉法人得分情况。
通常,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要用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担责,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要是
公司法定
代表人没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
债权人就该起诉公司,通过执行公司财产实现债权。
不过,有几种情况可以起诉法人。要是法人是股东,
出资不实或者
抽逃出资,就得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这时债权人能起诉法人。要是法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就得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把法人列为共同被告。另外,要是法人为公司债务提供了
担保,不管是一般
保证还是
连带责任保证,
符合条件时,债权人能要求法人承担
担保责任。
所以,债权人遇到公司跑路的情况,要先确定公司和法人的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起诉法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因
经营不善跑路。债权人小胡追债时产生疑问,不知能否起诉小朱。原来,小朱作为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并且在公司经营中,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嫌疑,同时小朱还为公司部分债务提供了担保。小胡不确定是起诉公司还是起诉小朱来追讨债务。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法人未滥用权利逃避债务,应起诉公司。但本案中,小朱作为股东出资不实,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小胡可起诉小朱。
2、小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小胡可将小朱列为共同被告。
3、小朱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小胡可要求小朱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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