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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最新遗弃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9.14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213人
律师解析:
遗弃罪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行为。下面说说它的认定标准。
犯罪主体得是对被遗弃者有法律上扶养义务,并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扶养义务涵盖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还有夫妻间的扶养等。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该履行扶养义务却拒绝。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犯罪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和人身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扶养却拒不扶养,且情节恶劣。没独立生活能力是指因年老、年幼、患病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司法实践里,情节恶劣一般指因遗弃使被害人重伤、死亡,被害人因被遗弃生活无着、流离失所,遗弃手段恶劣等情形。
要注意,遗弃行为得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的遗弃行为,通常通过批评教育,或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等方式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小丽因患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小朱明知自己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却为摆脱照顾负担,将小丽遗弃在郊外。小丽被路人发现时已奄奄一息,后经救治虽保住性命,但身体落下严重残疾。小朱的行为引发争议,有人认为他构成遗弃罪,也有人觉得只是普通家庭矛盾

案情分析:

1、从犯罪主体看,小朱作为小丽的丈夫,对患病的小丽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符合遗弃罪主体要求。
2、从犯罪主观方面看,小朱明知自己应扶养妻子却故意拒绝,主观故意明显。
3、从犯罪客体看,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小丽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和人身权利。
4、从犯罪客观方面看,小朱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小丽遗弃,导致小丽重伤,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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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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