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诉讼里,第三人分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两种,参与诉讼方式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他们参与诉讼是主动提
起诉讼。他们觉得原、被告的诉讼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就把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当共同被告,向法院提独立
诉讼请求,加入已开始的诉讼。这类第三人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
诉讼权利,承担原告诉讼义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
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们参与诉讼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己申请参加,主动向法院申请,法院审查
符合条件就准许参加。二是由法院通知参加,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某主体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会依职权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通常辅助一方
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但一定程度上能独立行使一些诉讼权利,比如提供
证据、进行辩论等。
如果涉及第三人相关问题,要先判断自己属于哪种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及时主动提起诉讼维护权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根据情况主动申请或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自身能行使的权利来保障自身利益。
案情回顾:小朱起诉小李要求归还借款,在诉讼过程中,小胡认为该借款涉及自己的权益,以小朱和小李为共同被告,主动
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对该笔借款有独立请求权,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小静与该借款案件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小静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审查后准许;另外,小何也因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被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案情分析: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小胡,因认为原、被告的诉讼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以本诉原、被告为共同被告主动提起诉讼,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小静和小何,前者通过自己申请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后参加诉讼,后者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他们在诉讼中一般辅助一方当事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可在一定程度上独立行使如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