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个体户没有
法人和股东的说法。它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的俗称,是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个体户经营者需以个人或家庭财产对经营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要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样,按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要先办理
注销登记,再由新经营者重新申请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
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也按此规定办手续。
一旦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产生纠纷时,二者要
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要是存在这种情况,建议及时按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这样能明确
责任主体,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
纠纷。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着一家个体工商户,后因个人原因将店铺交给小胡实际经营,但未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不久后,该店铺因商品质量问题与顾客小丽产生纠纷,小丽要求
赔偿损失。小朱认为自己已不实际经营,不应承担责任;小胡则觉得自己不是登记的经营者,也不应独自担责,双方就
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个体户不存在法人和股东概念,是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经营者以个人或家庭财产对经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小朱作为登记经营者,虽已不实际经营,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经营者重新申请登记,家庭经营的在家庭成员间变更也需如此。本案中登记经营者小朱和实际经营者小胡未办理变更,在纠纷产生时,两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小朱和小胡都有义务对小丽进行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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