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没成立时
履行合同义务,不同情形有不同
处理方式。
若设立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对外
签合同,合同相对人能要求该设立人担责。要是公司成立后确认了合同,或者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履行
合同义务,相对人也能让公司担责。
当设立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公司成立后,相对人请求公司担责,法院会支持。不过,若公司能证明设立人利用公司名义为自己利益签约,公司可主张不担责,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要是公司最终没成立,设立人因履行设立职责致他
人损害,
受害人可要求全体设立人连带
赔偿。
公司设立产生的费用和
债务,原则上全体发起人连带清偿。部分发起人担责后,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追偿时,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比例分担;没约定责任承担比例,有约定
出资比例的按出资比例分担;没约定出资比例的,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建议设立人在
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避免后续
纠纷。若
发生纠纷,及时
收集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拟设立一家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小朱以自己名义与小丽签订了一份
采购合同。公司成立后,小丽要求小朱承担
合同责任,小朱则认为公司已实际使用采购的货物,应由公司承担。同时,小胡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与小静签订合同,公司发现小胡是为自己利益签订,欲不承担责任,但小静称自己为善意相对人。后公司设立失败,设立过程中产生债务,小何作为受害人要求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小丽可请求小朱承担责任;若公司确认该合同或已实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小丽也可请求公司承担责任。
2、小胡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若小静为善意相对人,公司应承担责任;若小静非善意,公司有
证据证明小胡为自己利益签订,公司可主张不承担责任。
3、公司未成立,小何作为受害人可请求小朱、小李、小胡全体设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和债务,由全体发起人连带清偿,承担责任后可按约定比例或均等份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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