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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成立时履行合同义务是什么样

时间:2026.09.05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436人
律师解析:
公司没成立时履行合同义务,不同情形有不同处理方式
若设立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对外签合同,合同相对人能要求该设立人担责。要是公司成立后确认了合同,或者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相对人也能让公司担责。
当设立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公司成立后,相对人请求公司担责,法院会支持。不过,若公司能证明设立人利用公司名义为自己利益签约,公司可主张不担责,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要是公司最终没成立,设立人因履行设立职责致他人损害,受害人可要求全体设立人连带赔偿公司设立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原则上全体发起人连带清偿。部分发起人担责后,可向其他发起人追偿。追偿时,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比例分担;没约定责任承担比例,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出资比例分担;没约定出资比例的,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建议设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合同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避免后续纠纷。若发生纠纷,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拟设立一家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小朱以自己名义与小丽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公司成立后,小丽要求小朱承担合同责任,小朱则认为公司已实际使用采购的货物,应由公司承担。同时,小胡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与小静签订合同,公司发现小胡是为自己利益签订,欲不承担责任,但小静称自己为善意相对人。后公司设立失败,设立过程中产生债务,小何作为受害人要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小丽可请求小朱承担责任;若公司确认该合同或已实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小丽也可请求公司承担责任。
2、小胡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若小静为善意相对人,公司应承担责任;若小静非善意,公司有证据证明小胡为自己利益签订,公司可主张不承担责任。
3、公司未成立,小何作为受害人可请求小朱、小李、小胡全体设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和债务,由全体发起人连带清偿,承担责任后可按约定比例或均等份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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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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