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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成立需不需要收受财物

时间:2026.09.03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48人
律师解析:
受贿罪成立一般需收受财物,但不绝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常见情形,这时收受财物是必要条件。
然而,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时,不要求实际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就可能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也按受贿论处,回扣、手续费本质是财物。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同样构成受贿罪。
总之,多数情况下收受财物是受贿罪成立关键,但索取财物等特定情形,不以实际收受财物为必要条件。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自律,不触碰法律红线。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小胡有求于小朱,便向其送财物,小朱欣然收下并为小胡谋取利益。小许也有事情想让小朱帮忙,小朱直接向小许索要财物,虽小许还未实际给予,小朱就因其他事情被调查。同时,小朱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此外,小朱利用自身职权便利,通过小何职务行为为小丽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小丽财物。

案情分析:

1、小朱收受小胡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符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情形。
2、小朱向小许索要财物,虽未实际收受,但根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受贿罪。
3、小朱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
4、小朱利用职权通过小何职务行为为小丽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同样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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