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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立案条件都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6.08.3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395人
律师解析:
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说说它的立案条件
要有捏造事实的行为。诽谤者得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虚假事实。要是传播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就算损害他人名誉,也不构成诽谤罪。
还得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散布方式多样,言语、文字都行,像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形式都能用来扩散。而且散布的内容得是捏造和虚构的虚假事实。
诽谤行为要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个,也能是几个,但得让别人知道说的是谁。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立案。比如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等情况。
满足上述条件,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诽谤者的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存在竞争关系。小朱为了打击小胡,故意捏造小胡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虚假事实,并在公司内部通过言语和张贴小字报的方式进行散布。公司同事都能明确知道小朱说的是小胡。小胡因此名誉受损,工作也受到严重影响,精神几近崩溃。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诽谤,遂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案情分析:

1、小朱无中生有,捏造小胡收受贿赂的虚假事实,满足诽谤罪中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条件。
2、小朱通过言语和张贴小字报的方式散布该虚假事实,符合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条件。
3、小朱的诽谤行为针对特定的小胡,公司同事都能知晓是在说小胡,满足针对特定人的条件。
4、小朱的行为导致小胡名誉受损、工作受影响且精神几近崩溃,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小胡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小朱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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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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