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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谁

时间:2026.08.28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453人
律师解析:
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判断分多种情况。
通常,创作摄影作品的自然人就是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著作权。
要是摄影作品是受委托创作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要是合同没明确约定,或者根本没订立合同,著作权就属于受托人。
对于职务作品,若主要利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且由其承担责任,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除这种情况外,职务摄影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一定期限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若合作作品能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能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在委托创作时,要签订明确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对于职务作品,作者和单位要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合作创作时,合作作者应协商好著作权行使方式,避免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受小许委托拍摄一组商业照片,双方未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照片拍摄完成后,小许未经小朱同意便将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小朱认为自己是照片的拍摄者,著作权应归自己所有,小许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权利;而小许则觉得自己是委托人,理应拥有照片著作权。另外,小胡和小丽合作拍摄了一组照片,小丽未经小胡同意将自己创作部分单独发表,小胡认为小丽侵犯了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和小许的纠纷,由于是委托创作且未订立合同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小朱,小许未经许可使用照片的行为构成侵权
2、对于小胡和小丽的纠纷,合作作品虽可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小丽未经小胡同意单独发表其创作部分的行为侵犯了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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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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