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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完成后其所有权属于谁

时间:2026.08.28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854人
律师解析:
股权质押完成后,所有权仍归出质人。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出质人用自己的股权质押标的物来设立质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人把股权出质给质权人,只是在股权上为质权人设定了担保物权。质权人获得的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对该股权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期间,出质人仍拥有股权所有权,能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除处分权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像表决权、分红权等。不过,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能转让质押的股权,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价款,要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实现质权时,股权所有权才可能发生转移。
建议出质人在进行股权质押时,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自身权利义务。质权人也要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履约情况,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为向小许借款,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质押给小许,并完成了出质登记。借款期间,小朱认为自己仍是股权所有者,便想转让部分股权。小许则认为质押期间小朱无权转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小朱将股权质押给小许并完成登记,小许的质权已合法设立。
2、在质押期间,小朱虽仍享有股权的所有权,可按规定行使除处分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但未经质权人小许同意,不得转让质押的股权。若小朱与小许协商同意转让,小朱转让股权所得价款,应向小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只有在小朱不履行债务,小许实现质权时,才可能导致股权所有权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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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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