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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赃物构成洗钱还是掩隐罪

时间:2026.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347人
律师解析:
转移赃物不一定构成洗钱罪,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具体看案件情况。
洗钱罪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这两个罪名主要区别在上游犯罪范围。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于上述七类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上游犯罪是除洗钱罪上游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
如果转移的赃物来自洗钱罪规定的七类上游犯罪,且转移行为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就构成洗钱罪。要是转移的赃物来自其他犯罪,一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比如,转移毒品犯罪所得赃物,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就定洗钱罪;转移盗窃所得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不懂法律而触犯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小朱得知小胡的一批财物是盗窃所得,仍帮助小胡转移该批财物。警方介入调查后,对于小朱的行为定性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小朱构成洗钱罪,有人认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案情分析:

1、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类犯罪,而本案中财物是盗窃所得,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等行为。小朱明知财物是盗窃所得仍帮助转移,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小朱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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