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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

时间:2026.08.26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208人
律师解析:
侵犯肖像权有多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算侵权。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像商家未经允许把他人照片用于广告宣传,就属于此类。
恶意丑化、污损他人肖像也是侵权行为。故意对他人肖像涂抹、修改、破坏,让其形象受损,比如在他人照片上乱涂乱画、添加侮辱性标记,这不仅侵犯肖像权,还可能侵犯名誉权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同样侵权。通过技术合成他人肖像用于虚假场景或用途,像用AI技术合成他人肖像用于色情视频或虚假新闻,严重侵犯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
即便经同意使用肖像,超出约定范围使用也构成侵权。比如双方约定肖像仅用于某一特定活动宣传,使用方却用于其他商业用途,这也侵犯了肖像权。
如果遇到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况,可与侵权方沟通协商,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若协商不成,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名模特,小胡经营一家服装店。小胡未经小朱同意,将小朱的照片用于店铺广告宣传。同时,小许为报复小朱,在小朱照片上乱涂乱画。另外,小丽利用AI技术合成小朱肖像用于虚假新闻。小静与小朱约定肖像仅用于一场活动宣传,却将其用于商业产品包装。小朱发现后与他们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小胡未经小朱同意使用其肖像用于广告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构成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侵权行为。
2、小许恶意丑化小朱肖像,不仅侵犯了肖像权,还可能侵犯名誉权。
3、小丽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小朱肖像用于虚假新闻,严重侵犯了小朱的肖像权。
4、小静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小朱肖像,同样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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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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