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名誉毁谤精选解答 > 民事侵权名誉权如何认定

民事侵权名誉权如何认定

时间:2026.08.2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394人
律师解析:
认定民事侵权名誉权,要从以下方面判断:
要看是否存在损害行为。加害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就算存在损害行为。侮辱是用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名誉,诽谤是用虚假事实诋毁他人名誉。像在公开场合辱骂他人,或编造虚假信息传播,都属于这类行为。
要看是否存在损害后果。损害行为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才存在损害后果。判断社会评价是否降低,要依据一般人的认知和判断,通常结合社会公众反应、相关舆论等综合考量。
要看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只有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是由加害人的侮辱、诽谤等行为直接导致的,才满足这一条件。若二者无因果联系,就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要看加害人主观有无过错。过错分故意和过失。故意是加害人明知行为会损害他人名誉仍去做,过失是加害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损害他人名誉,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若满足上述条件,一般可认定构成民事侵权名誉权。这时,受害人可要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琐事产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在公开场合编造小胡有盗窃行为的虚假信息并大肆传播。周围人听闻后,对小胡指指点点,小胡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小朱承担责任,小朱却称自己只是随口说说,不构成侵权

案情分析:

1、小朱编造虚假信息并公开传播,实施了诽谤行为,满足存在损害行为这一条件。
2、小朱的行为导致小胡社会评价降低,有损害后果。
3、小胡社会评价降低是小朱诽谤行为直接导致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4、小朱明知编造虚假信息会损害小胡名誉仍为之,主观上存在故意。因此,小朱构成民事侵权名誉权,小胡可要求小朱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