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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立案标准是多少

时间:2026.08.1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817人
律师解析:
非法采矿案的立案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确定。
一是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等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应立案追诉: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在国家规划矿区等特殊区域采矿,或开采特定矿种,或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2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是多次非法采矿构成犯罪且依法应追诉,或者2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未经处理,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然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如果涉及非法采矿相关问题,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同时,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避免违法犯罪行为

案情回顾:

小朱、小胡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某矿区采矿。经评估,他们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12万元。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曾在两年内对小朱进行过两次非法采矿行政处罚,此次小朱又伙同小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小胡认为自己是初次参与,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小朱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且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超过十万元,其行为符合非法采矿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2、小胡虽为初次参与,但他与小朱共同实施了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到立案标准,同样构成非法采矿罪,不能因其是初次参与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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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建设工程纠纷陈新华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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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陈新华,男, 1979年7月生,彝族,本科学历。2004年12月进入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任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检委会委员;2012年12月调入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任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工作期间多次被评为优秀检察官、优秀公务员。2016年2月辞职后加盟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任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行政业务部主任,刑事专职律师。 陈新华律师先后从事刑事业务工作11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000多件,法律功底扎实,业务熟练,工作认真负责,因其具有长期在检、法两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经历,现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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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华律师,已执业9年,执业地区为云南德宏,认证执业律所是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擅长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8183690993,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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