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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重大误解撤销时效是否可以中止

时间:2026.08.16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278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九十日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相应民事权利,法定期间届满时,民事权利消灭。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除斥期间维持原法律关系,诉讼时效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因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的九十日除斥期间不能中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九十日,撤销权绝对消灭。此时,当事人不能再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
建议当事人若遇到重大误解情况,要及时关注这九十日的除斥期间,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尽快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若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超过除斥期间而丧失撤销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小胡发现合同中的货物规格与自己原本的需求存在重大偏差,属于重大误解情形。小胡起初准备行使撤销权,但因各种事务耽搁。在自知道撤销事由起的第100日时,小胡向法院诉请撤销该合同,小许则认为此时撤销权已消灭,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九十日为除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2、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法定期间届满该民事权利消灭。本案中小胡自知道撤销事由起已超过九十日,撤销权已绝对消灭,故小胡不能再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该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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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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